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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动乱模型的建立,香港动乱的我的分析。
楼承刚
发表于2019年09月10日
<p>前面奎龙小子提出了一个香港动乱问题,老师认为比较愤青。阎钢老师认为:有些事事不必“以暴制暴”的,可以“以静治乱”</p><p>那我们就试图以静制乱的角度来看看香港动乱问题。</p><p>George E. P. Box曾经说过所有的模型都是错误的,但其中有些是有用的,希望以下的分析的模型是有用的。</p><p>在课程中老师讲到了罗尔斯的《正义论》,罗尔斯之所以提出假设状态下的“原始状态——无知之幕”的前提,目的在于摆脱目的论的控制,从而建立起一个超然于特殊愿望和具体需要之上的一种普遍的正义原则。</p><p>我们上一期建立了一个简单的模型。</p><p>我们就试图以这个模型开始论述:</p><p>起因:这个动乱的起源在于一对香港恋人到台湾,由于女生冲动说自己肚里的孩子是别人的,然后男友杀害了她,然后潜回香港。</p><p>由于香港和台湾没有引渡条例,所以香港当局在受害人家属的要求下,准备修改《逃犯条例》。 </p><p><br ></p><p>首先我们分成三位,百分位、十分位和个分位。</p><p>百分位代表法律实体、十分位代表主观需要、个位代表客观需要</p><p>这个模型是这样的:它的十分位和个位分别意思是:</p><p>1、金钱 (物质和人力)</p><p>2、色(分辨与信任)</p><p>3、情 (理想与希望)</p><p>4、气 (努力和机遇)</p><p>5、智 (知识与智慧)</p><p>6、病痛</p><p>7、伤病</p><p>8、残疾</p><p>9、死亡</p><p>它的百分位</p><p>0、香港一个实体</p><p>1、香港 台湾两个实体</p><p>2、香港 台湾、中国大陆三个实体</p><p>3、香港 台湾、中国大陆、美英干涉等国家和地区四个实体。</p><p>4、香港 台湾、中国大陆、美英干涉等国家和域外国家五个实体</p><p>香港是中国一部分。而台湾则被某些美国人认为是盟友。</p><p>对于那个案件:</p><p>如果从这个被害女友的不幸遭遇来看在49,4即主观气愤,9是客观死亡的结果。</p><p>如果从那个杀人男友来看是94,9即主观杀人恶意,从辩护的善的角度来看客观是气愤4.</p><p>1、由于那个被害女友的不幸遭遇所能得到的依据和所有支持来看和动乱的情形发展情况来看(警察受伤、残疾+公务损失等)<span style="font-size: 12px;" >几乎涵盖了1、金钱 (物质和人力)+2 色(分辨与信任)+3 情 (理想与希望)+4气 (努力和机遇)+5 智 (知识与智慧)+6、病痛+7、伤病+8、残疾=36。</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x;" >49+36=85 不足100,即从伤害罪致死作为判刑的起点,也就是可以香港体制内完成此案。</span></p><p>2、但是由于涉及台湾。而香港的涉及该案件的法律体制不是一元统一的的,实际上是二元的而且是不统一的。<span style="font-size: 12px;" >也就存在完全从施害者男友出发的可能,这显然违背法律的善良原则、而从施害者考虑的基数最善者是94。</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x;" >从最小值即从最低1、金钱 (物质和人力)+2 色(分辨与信任)+3 情 (理想与希望)正好6.</span></p><p>6+94=100.也就是正好在香港现有体制内,但是需要香港内部团结加上台湾配合,但显然后来情况不满足双赢的局面。<span style="font-size: 12px;" >而动乱情况发生,则只能假设他的依据和支持情况也涵盖了所有情况1、金钱 (物质和人力)+2 色(分辨与信任)+3 情 (理想与希望)+4气 (努力和机遇)+5 智 (知识与智慧)+6、病痛+7、伤病+8、残疾=36。</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x;" >94+36=130,也就是说不可能在香港现有法制内完成。同样的,我们将百位数设为1,同样从施害者出发,</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x;" >也会有百分位的进位。也就出现230.</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x;" >以此类推 无论涉及地区和国家有多少都会出现进位,即跨越现有体制。也就是明明可以在三个实体即200以内解决的,</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x;" >由于进位扩散到300,即四个实体的情况甚至不断递增,显然这是在考验香港基本法、中国大陆的法律和国际法。</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x;" >出现这种情况的解决方法,是否是让国际海牙法庭来审判此案。但是国际海牙刑事法庭,</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x;" >只对灭绝种族罪(genocide)、危害人类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战争罪(warcrimes)、侵略罪</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x;" >(aggression)能进行审判。所以此路很混沌。</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x;" >那么既然在现行国际体制内不能平息矛盾,我觉得修改法律有其合理性。但其因果性遭到祸港四人帮的反对。</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x;" >我觉得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显然是暴动分子不是从受害者优先考虑的结果。而且可以认为祸港四人帮有一定的法律对抗的考量。</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x;" >从长远来看我觉得当务之急是香港与台湾协商统一的法律原则。而现在是台湾民进党执政。看来路还很长。</span></p><p>以上是我的分析,请提宝贵意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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