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参与

关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

阿尔法熊猫 发表于2016年10月04日
<p>老师你好:</p><p>学生愚钝,关于这节有个问题,虽然老师解答了,但是看几遍还是有点不懂</p><p>就是我也想问一下这节课里面那个女生的提问:关于侵权法第五十一条,<strong>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strong>为什么不适用任何的抗辩事由,倘若受让人不知道是拼装车或者报废车怎么办?</p><p>在现实中,受让人确实因为被欺骗或者其他原因接受了拼装车或者报废车,而且受让人也确实不知道怎么办,造成的交通事故被交警堵住,怎样才更有利于受让人</p><p>另外,驾驶拼装车或报废车,造车交通事故,为什么逃逸是最优选择?</p><p>实在抱歉,耽误老师时间线了</p><p><br ></p>
2 回复

    1楼

  • lijianjun20126com 发表于2016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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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物权法规定动产买卖以交付为物权变动,机动车为特殊动产,须登记。2,现实中机动车买卖合同+交付+登记,而且手续比一般动产复杂,首先讲拼报车在车管所根本登记不了。3,侵权法这条也基于此规定的。4,你所说买受人善意购买,法律一般不支持。
    lijianjun20126com 发表于2016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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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楼

  • zhudixinxiang163com 发表于201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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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同学你好!</p><p>受让人不知道所买的车是拼装或者报废的机动车,在使用中出现故障发生交通事故,其依然应该承担连带责任。</p><p>《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p><p>可能是你对机动车买卖的具体操作不清楚,拼装车和报废车是不可能通过正规交易渠道进行交易的,机动车交易当事人有义务查明该车的合法来历。</p><p><br ></p>
    zhudixinxiang163com 发表于201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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